【关于】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的通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无锡市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 年 8 月 29 日

  此件公开发布

  无锡市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有效发挥法律专业人员在建设法治政府的积极作用,进一步提升市政府依法决策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的能力和水,根据省政府关于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意见苏政发〔2016〕8 号和无锡市委办公室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锡委办发〔2017〕93 号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市政府法律顾问由政府法制机构人员和外聘人员组成。政府法制机构专门从事法律事的工作人员可以担任法律顾问;外聘法律顾问一般应当为执业律师。市政府法律顾问以政府法制机构人员为主体,政府法制机构以集体名义履行法律顾问职责。

  第三条 市政府法律顾问办公室负责外聘法律顾问的聘任联络使用考核给付报酬等具体工作。市政府法律顾问办公室设在政府法制机构,由市政府秘书长兼任办公室主任,政府法制机构司法行政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副主任,成员由政府法制机构司法行政等部门人员组成。

  第四条 政府法制机构人员担任法律顾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政治素质高,拥护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一般应当是员;二具有公员身份;三品行良好, 3 年年度考核均为称职以上;四具备较高的法律适用能力,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实施后,担任法律顾问的人员应当具有法律职业资格。

  第五条 外聘法律顾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政治素质高,拥护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二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社会责任感;三担任法律顾问的律师应当具有 8 年以上执业经验,职业素养较高;其他人员应当在法学教育法学研究法律实践等领域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和知名度;四遵纪守法,未受过刑事处罚,担任法律顾问的律师未受过司法行政部门的处罚或者律师协会的行业处分;五聘任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政府法制机构人员担任法律顾问履行下列职责一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制定的立项论证起草送审工作;二重大行政决策行政改革政府合同等行为的合法性审查工作;三为处置涉诉信访案件和重大涉法事提供法律意见建议; 四处理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行政调解和行政裁决等法律事;五法治政府建设相关问题的调研工作;六法治政府建设宣传和培训工作;七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外聘法律顾问受市政府委托履行下列职责一依法代理行政应诉案件;二参与处理政府重大民商事行政纠纷和信访案件;三为政府处理涉法突发紧急事提供法律服;四参与政府重大合同的谈判起草修改审查工作;五对政府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行政复议行政赔偿等行政行为提供法律意见;六市政府委托的其他法律事。

  第八条 外聘法律顾问在受市政府委托履行职责期间享有下列权利一依据事实和法律,独立提出法律意见;二获得与履行职责相关的信息资料文件和其他必要的工作条件;三获得约定的工作报酬;四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九条 外聘法律顾问在聘任期间应当履行下列义一不得在名片或者其他宣传媒介上显示无锡市人民政 mdash; 5 mdash; 府法律顾问字样;二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露因履职获得的和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其他协议约定不应公开的信息;三不得以市政府法律顾问身份从事商业活动以及与法律顾问职责无关的活动;四不得利用因履职获得的非公开信息或者便利条件,为本人或者他人牟取利益;五与市政府委托的事项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履职的,应当回避;六约定的其他义。

  第十条 政府法制机构人员担任法律顾问,其享有权利履行义依照华人民和公员法和所在机构法定职责的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 外聘法律顾问依照下列程序公开公公正遴选一由市政府法律顾问办公室成立法律顾问选聘工作组,组织实施遴选工作;二选聘工作组根据本规则第五条规定的条件,研究确定市政府法律顾问拟任人选;三拟任人选报市政府审定后,以市政府名义发文公布;四市政府向外聘法律顾问颁发聘书。

  第十二条 符合本规则第四条规定条件的政府法制机构人 员担任法律顾问,由政府法制机构依公开公正程序选拔,报市政府审定后,由市长签署。

  第十三条 外聘法律顾问实行聘任制,每届任期 3 年,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连续聘任,连任原则上不超过 3 届。

  第十四条 市政府法律顾问聘任确定后,有不符合本规则规定任职条件的,或者不能有效履行职责承担义,不适宜继续担任法律顾问的,应当由市政府予以解聘或者解除。市政府法律顾问申请离任的,由市政府予以批准。

  第十五条 外聘法律顾问提供法律服应当出具书面法律意见,并对提供的法律意见负责;提供口头法律意见的,事后应当及时形成书面法律意见,交政府法制机构存档。政府法制机构人员担任法律顾问提供法律意见依照市政府有关办文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政府法制机构可以聘请一定数量的法律专业人员作为法律助理,协助处理政府法律顾问工作。

  第十七条 市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采取政府购买或者财政补贴的方式,根据工作量和工作绩效合理确定外聘法律顾问和法律助理报酬,为开展法律顾问工作提供必要保障。

  第十八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聘任或者确定法律顾问可以参照本规则执行。

  第十九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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